
場館公告
大臺南會展中心遺失物規範與公告
一、 為規範大臺南會展中心(以下簡稱本場館)遺失物管理,依據《中華民國民法》及相關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二、 本辦法適用對象分為:
(一) 場館人員:本場館內執行勤務之人員,包括正式與臨時聘僱之員工、保全、清潔、志工、工讀生、外包廠商等。
(二) 活動人員:參與本場館活動之活動主辦單位、參展攤商或參與工作人員、臨時人員、志工等。
(三) 一般民眾:上述人員以外之人士。
三、 本辦法所稱遺失物,係指在本場館管轄範圍內拾得之物品,包括但不限於現金、證件、貴重物品、日常用品等。
四、 遺失物拾得與交存:
(一) 場館人員於本場館管轄範圍內拾得遺失物,應立即交至本場館服務台,進行登記與公告。
(二) 活動人員或一般民眾拾得遺失物,應交至本場館服務台或活動主辦單位;如拾得人不願交存或拾得地點位於本場館管轄範圍外,應自行依《民法》第803條交由警察機關處理。
(三) 如遺失物為危險品或易燃物,場館人員應立即通報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作為遺失物登記。
(四) 如遺失物為現金、價值新臺幣501元以上或含個人資料之遺失物(含證件、信用卡、金融卡等),本場館得於拾獲後7個工作日內移送警察機關,並將處理情形同步於場館遺失物公告平台紀錄。
五、 協尋遺失物流程:
(一) 遺失人可於本場館營運時間內,透過電話、官網、親至場館服務台尋求協助,或自行尋求活動主辦單位協助。
(二) 場館人員詢問遺失物品之遺失地點、特徵等資訊,確認後進行協尋。
(三) 如遺失物有可辨識之聯繫方式,應於拾獲後24小時內通知遺失人於公告與保管期內前來認領。
(四) 如遺失人未即時尋獲之遺失物,遺失人可於遺失日起之7個工作日後至本場館官網查詢遺失物公告。
六、 遺失物認領程序:
(一) 遺失人須親自至本場館服務台認領;如非親自前來本場館者,須進行遠端之遺失物所有權證明程序,並遺失物須寄送者,則遺失人自行負擔運費。
(二) 遺失人需提供遺失地點、物品特徵及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居留證或護照正本),以利確認遺失物歸屬。
(三) 如遺失人無法親領遺失物,則遺失人所委託之代領人須出示代領人本人身分證明文件及遺失人簽署之委託書(格式見下方)。
(四) 認領人或代領人拒絕提供身分證明或必要資料,本場館得拒絕發還遺失物,本場館應將遺失物移交警察機關,再請認領人自行前往認領。
(五) 冒領遺失物者,依《刑法》相關規定處理。
七、 遺失(留)物管理保存:
(一) 場館人員與拾得人須共同檢視遺失物外觀與內容,且場館人員須完整登錄遺失物資訊(包含物品特徵、拾得時間及地點)於本場館遺失物紀錄於本場館遺失物紀錄本與平台,以利大眾查詢。
(二) 遺失物於拾獲後,次週首個工作日上架至遺失物公告平台;如遇國定假日或非營運日,順延至下一工作日。
(三) 本場館妥善保管遺失物,僅對拾得時之原始狀態負責,不承擔毀損或品質變化責任。
(四) 遺失物為易腐或有異味之物品(如食品),本場館不另行提供食品冷藏、冷凍等保鮮設備,遺失人須於當日營運結束前領回,否則以廢棄物處理,不予登記。若拾得者對食品等易腐敗者堅持主張拾得者權利,請拾得者自行將物品送至地方派出所。
(五) 非本點第四款之遺失物且有標註保存期限者,於本場館保管期間內逾保存期限時,該遺失物得由本場館逕予處理。
(六) 遺失物為雨傘,價值在500元以下之雨傘遺失物於公告1個月後,如為未損壞雨傘轉為本場館愛心傘使用,如為損毀雨傘則作為廢棄物處理。
(七) 遺失物如為寵物且未有失主尋找,本場館得於受理當日聯繫當地動保單位處置,並將處理情形同步於場館遺失物公告平台紀錄,遺失人須自行與動保單位接洽領回及費用事宜。
(八) 本場館將定期針對遺失物進行盤點整理,製作紀錄備查。
八、 依《民法》第807條及第807條之一,價值新臺幣500元以下之遺失物須公告15日;價值501元以上或無法估價之物品(含證件)公告6個月後,如無人認領將由本場館依內部程序報請主管核備處理。
九、 遺失物認領所需之個人資料(姓名、身分證或護照號碼等),僅用於身分驗證及紀錄,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妥善保存。
十、 未認領遺失物相關資料於公告期滿後1個月內銷毀,不再保留副本。
十一、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民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十二、 本原則如有未盡事宜,將依據民法及相關辦法辦理。
**地方警察機關(請於場館遺失物公告平台紀錄確認是否已轉交至機關,再自行聯繫機關,謝謝):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大潭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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