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臺南會展中心遺失物規範與公告
一、 為規範大臺南會展中心(以下簡稱本場館)遺失物管理,依據《中華民國民法》及相關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二、 本辦法適用對象分為:
(一) 場館人員:本場館內執行勤務之人員,包括正式與臨時聘僱之員工、保全、清潔、志工、工讀生、外包廠商等。
(二) 活動人員:參與本場館活動之活動主辦單位、參展攤商或參與工作人員、臨時人員、志工等。
(三) 一般民眾:上述人員以外之人士。
三、 本辦法所稱遺失物,係指在本場館管轄範圍內拾得之物品,包括但不限於現金、證件、貴重物品、日常用品等。
四、 遺失物拾得與交存:
(一) 場館人員於本場館管轄範圍內拾得遺失物,應立即交至本場館服務台,進行登記與公告。
(二) 活動人員或一般民眾拾得遺失物,應交至本場館服務台或活動主辦單位;如拾得人不願交存或拾得地點位於本場館管轄範圍外,應自行依《民法》第803條交由警察機關處理。
(三) […]
